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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110學年度第13-15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壹、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四、公立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貳、甄選名額:除錄取名額外,備取數名,遇缺依序遞補。本校並得依甄選成績高低排序決定同類別錄取人員佔缺性質(先實缺、留職停薪缺、後編制外合理員額)。
甄選類別 |
名額 |
缺額性質 |
聘 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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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課教師 (自然類) |
1 |
鐘點支給(每節320元) |
自111年2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
1.授課領域:自然類,授課節數16節。 2.上述授課節數得依實際排課需求酌予調整。 3.具國小自然團隊指導經驗者尤佳。 |
參、簡章及報名表件:
自111年1月21日至111年1月25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s://school.cy.edu.tw/nss/s/ltesweb/index )本校首頁/最新公告/、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網址http://www.cy.edu.tw)、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頁(網址http://tsn.moe.edu.tw/)公告,請自行下載。(不另行販售)。
肆、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 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須在台灣地區設籍 10年以上。
(二)無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各款規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
情事者。
(三)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內容規定,備妥 經駐外單位認證完整文件始得報名。
二、資格條件:採一次公告分次甄選方式辦理,各階段甄選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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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類科 |
資 格 條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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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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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學以上畢業者。【可報考第3次甄選】。 |
三、專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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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類科 |
相關系所組及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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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具有報名資格條件之一,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畢業於自然科學相關科、系、所(組)。 2.取得自然科學相關輔系資格。 3.具國民小學加註自然專長教師證書。 4.具國民小學教師自然領域學科知能評量精熟級證書。 5.具國民小學自然領域教學經驗並檢附相關證明者。 |
伍、報名日期(逾時恕不受理,如缺額補滿時,將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於榜示時一併公告):
一、【第1次招考】:報名日期為111年1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止,報名資格除符合基本條件外,尚須符合上述肆、二(一)。
二、【第2次招考】:報名日期為111年1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止,報名資格除符合基本條件外,尚須符合上述肆、二(一)或(二)。
三、【第3次招考】:報名日期為111年1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止,報名資格除符合基本條件外,尚須符合上述肆、二(一)或(二)或(三)。
陸、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嘉義市小雅路419號) 。
柒、報名方式: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報名(應附委託書及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正本)為限,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捌、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繳交最近兩吋彩色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二、繳驗身分證、最高學歷證件、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無則免付)、學經歷證件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正本驗訖即時發還;各證件請自行以A4 影印一份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字樣、加蓋報考人私章或簽名留本校存查)
三、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譯本、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入出境日期紀錄證明文件各乙份。
四、請攜帶印章或簽名,切結經正式錄取後,必須依報到日期報到,逾時取消錄取資格不
得異議;另錄取後如發現所附證件為偽造、變造者,一律予以解聘。
五、發給准考證。
玖、甄選日期:
一、【第1次招考】:111年1月26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起,請提前10分鐘報到。
二、【第2次招考】:111年1月27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起,請提前10分鐘報到。
三、【第3次招考】:111年1月28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起,請提前10分鐘報到。拾、甄選地點:本校達觀樓及當日所排定之甄選教室(依建議時間辦理報到)。
拾壹、甄選方式:
一、口試40﹪:(每人5-10分鐘)
內容含儀態及表達能力、基本學術素養、專長表現、指導學生成果、相關經歷及其他。
二、試教:60%:每人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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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類科 |
類型 |
試教範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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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類(代課教師) |
試教 |
康軒版(六年級)自然。 |
請自備教案(簡案)ㄧ式3份,教具及教材自備,單元自訂。 |
拾貳、甄選錄取方式:
一、最低錄取標準80分,未達80分者則不予錄取。
二、依甄選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錄取人員經提交本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拾参、榜示日期及方式:於甄選當日下午8時前公告於本校公佈欄及網頁、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有爭議時,正式錄取公告均以本校公佈欄公佈為準),應試者可於上班時間用電話查詢,不另行寄發成績單。
拾肆、成績複查:
一、【第1次招考】:111年1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
【第2次招考】:111年1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
【第3次招考】:111年1月29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1時。
二、成績複查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複查
費新台幣100元整,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拾伍、報到日期:
一、錄取教師請於榜示隔日上午11時30分前向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備取人員,如接獲通知遞補時,應於通知之次一日上午10時前到校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拾陸、注意事項:
一、報到10日內,應繳交一個月內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透視檢查),體檢不合格者取消應聘資格。
四、備取人員成績達80分者,列入該類科備取候用代理(代課)教師名冊,嗣後本校代理(代課)教師出缺時,得由候用名冊內依序遞補聘用之,候用期限至111年4月30日止。
五、考生如為身心障礙人員或因其他行動不便等因素,需由主辦單位提供特別協助者,請於報名時提出。
六、錄取人員報到後,經學校查知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情事之一者,取消錄取資格,已聘任者應予解聘。
七、本校將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規定,針對本次參與甄選人員之資料進行查閱,以避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進入校園,錄取人員經查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爰請於報名時,簽名同意本校進行資料查閱,本校將對所查閱之資料予以保密。
八、代理(代課)教師應恪遵教師相關法令規定,所涉敘薪、差勤、福利、保險、獎懲等各項權利義務事項,均依各級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
九、授課鐘點費依教育部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並以實際授課節數核發鐘點費(現行每節320元),不保障最低授課節數並由本校依實際排課需求,編排授課領域及調整授課節數,但相關經費不敷支用或停止補助時,該教師應即無條件停聘,不得有異議。
十、進用後如發現有證件不實、不合規定或不適任教學工作、無法配合學校排課授課者,經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應無條件解除聘約。
拾柒、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悉公佈於本校網站及公佈欄。
拾捌、申訴專線:(05)2763492轉15(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人事室)
拾玖、本甄選簡章係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上網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貳拾、如有未盡事宜在不牴觸有關規定原則下,得經本校公告實施。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
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
議通過。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
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
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
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
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
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六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
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
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
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
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
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
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
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
約;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
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
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第 七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應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
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
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
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
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第 八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第 九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
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
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
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
,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
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終止聘約;非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六條
或第七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終止聘約。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27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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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110學年度第13-15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報考類別:□代理教師 類 (第 次招考) □代課教師 類 (第 次招考) 甄選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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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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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男 □女 |
黏 貼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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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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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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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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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證書字號 |
年 月 日 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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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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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合格 教師證書 |
□是, 年 月 日 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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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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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 ) |
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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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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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 (教學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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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名 資 格 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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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 目 內 容 |
審 核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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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報名表件(2吋相片1式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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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繳驗身分證、教師證、學經歷證件等證明文件正、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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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免收報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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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給甄選准考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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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一、本人參加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辦理之110學年度第13-15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如獲錄取,同意遵照貴校甄選簡章之規定。 二、無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各款規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且所繳附之證件均屬實,如有不實、變造、偽造,願放棄一切權利,並負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三、同意貴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規定,進行資料查閱,若經查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者,願取消錄取資格。以上情事,恐空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
切結人: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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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110學年度 第13-15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第 次招考) 甄選准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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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 月 日
甄選時間及程序:
13:20-13:30 甄選說明 13:30起 口試與試教/筆試 備註: 一、請於當日13:20前完成報到手續,並攜帶甄選證及身分證備查。 二、口試及試教(筆試)唱名3次未到者不得應試。 三、應試者應將甄選證及身分證交予催場人員查驗。 四、以上時間依報名人數調整。 五、應試者如有違規情事,由甄選委員視情節輕重酌予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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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吋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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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類別: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考生請勿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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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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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用)
本人自 大學(學院) 系(班)畢(結)業,因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申辦中,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及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現以切結方式參加貴校代理(課)教師甄選並保證於111年3月31日以前繳交合格教師證書。
此致
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111年 月 日
委 託 書
本人參加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110學年度第13-15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第 次招考),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茲委託 代為辦理報名手續,並依簡章規定繳驗各項證件無誤,內容如有不實,委託人願負各項責任。
此致
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
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受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驗身分證)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此致
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
切結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嘉義市蘭潭民小學110學年度第13-15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第 次招考)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考生勿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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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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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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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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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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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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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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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複查 項 目 |
□試教/筆試(分數: ) □口試(分數: ) □總成績(分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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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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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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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報考人成績複查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複 查費新台幣100元整,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2、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3、複查成績以複查試教/筆試、口試及總成績等3項之評審分數及統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 新評核及要求影印,亦不得複查評核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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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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