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1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8850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111年11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88503號函辦理。
來文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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