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蘭潭國小|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13年8月19日府人給字第1131305490號暨銓敘部113年8月14日部退二字第 11357339472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 份。
二、旨揭令釋重點略以,因退撫條例第2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 未及修正納入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 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 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 之人員,爰於該條例配合修正前,依旨揭令釋規定,退撫 條例第2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 分別包括適(準)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 條例之人員。
三、前開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且未支領退離給與者,其退休(職)、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亦應依退撫條例有關第一類 政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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