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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蘭潭國小

公告彙整

重申公務人員勿酒後駕車,如有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應 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請查照。

{{ $t('FEZ002') }} 市立蘭潭國小|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113年6月 24日審嘉市一字第1130003446號函辦理。

二、為防制公務人員酒駕,本府近年多次通函重申相關規定, 並請各單位(機關、學校)利用多元公開管道,加強宣導 公務人員勿酒後駕車,以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本府「酒駕 零容忍」之決心(本府111年8月5日府人考字第1112403252 號函、112年1月11日府人考第1122400176號函及113年1月 26日府人考字第1132400656號等函諒達)。

三、請加強落實宣導及督導,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 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同仁如有違規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 位,未主動告知者,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核 予申誡二次。

四、檢附行政院「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 則」及附表建議懲處基準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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